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核准(核定、增项、延续)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7054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000014000052E200011705400701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000014000052E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一楼B2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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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按乙级标准执行)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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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说明: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
- 告知承诺书:附件下载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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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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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职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扫描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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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企业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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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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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及电子文档 |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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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扫描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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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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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告知承诺书(仅限自贸区,仅限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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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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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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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核准(核定、增项、升级、延续) | 20工作日 | 申请、受理、审核、作出决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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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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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25-8366017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25-51868896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58(厅长信箱或违法举报栏目) 监督投诉电话:12345 |